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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

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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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有林在2005年至2023年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此外,他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挪用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有林在2005年至2023年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此外,他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挪用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经营活动。

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干部职工要时刻警醒自己,坚守道德底线,洁身自好,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有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有林的案件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依法治国的决心。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杨有林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过程有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

杨有林在1993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在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更令人震惊的是,他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多项犯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法庭决定判处其死刑。

尽管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杨有林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他在2023年,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该案于2026年3月18日和4月28日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 网址: http://www.xbszjy.cn/zonghexinwen/2026/0707/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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